吴子丹副局长在全国粮食仓储设施
专项调查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14年12月12日 【字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精神,建立仓储设施保护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粮和信息化管粮进程,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粮食安全新战略,我局决定开展“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为此,国家粮食局制订了《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方案》,就方案的可行性征求了多个省的意见,编制了专门的标准草案和调查软件,并到企业进行了实地测试,目前,实施专项调查的条件已经成熟。今天召开电视电话动员会就是要让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了解这次专项调查的重要意义,明确任务要求,做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确保专项调查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下面,我就如何做好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深刻理解专项调查的背景意义

  这次专项调查是落实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粮食是载体,储备是手段,仓储设施是基础,摸清仓储设施的家底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这次专项调查完成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效果,关系到“粮安工程”的顺利实施和1000亿斤仓容建设,关系到粮食行业“十三五”规划编制和全面推进依法管粮、信息化管粮的进程,关系到我国粮食事业的长远发展,关系到“守住管好天下粮仓”的重大历史责任,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涉粮企事业单位对此都要加深理解,高度重视。

  (一)做好专项调查是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

  今年我国粮食生产已实现十一连增,粮食数量充足,市场稳定,粮食安全形势向好。随着我国农业生产方式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各地的粮食收储压力都在上升,对粮食仓储设施需求量不断增大,这将是粮食流通工作要长期面临的状况。一方面,粮食仓容总量不足,设施陈旧的矛盾依然存在,近年来政府掌控的粮源偏多,特别是主产区粮食库存在全国总库存中占比高,致使仓储设施不足的矛盾凸显。另一方面,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中,粮食流通市场主体结构已经多元化,粮食产销格局、仓储设施的数量、布局、可用情况也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可用仓容不足、布局不合理、不清晰等问题严重困扰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大局。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老百姓手上的饭碗端得稳不稳,要看国家手中这只“大饭碗”牢固不牢固。粮食仓储设施是全国“大饭碗”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只“大饭碗”状况究竟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关系到粮食宏观调控措施是否精准和有力。因此,要守住“种粮卖得出,吃粮买得到”的底线,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粮食仓储设施数量、布局、可用状况了然于胸,才能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逐步实现仓储设施数量充足、布局合理,满足调控的需要。

  (二)专项调查是全面实施“粮安工程”的需要

  今年中央1号文件部署了“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的重要任务,“粮安工程”作为粮食安全的守底线工程,必须统筹布局、协调推进、务求实效。“粮安工程”以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为重点,已经开始实施。按照今年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的部署,要创新投融资机制,今明两年新建1000亿斤仓容,目前正在抓紧落实,各类项目计划将陆续下达。同时,继续按照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整省推进的原则,各地“危仓老库”维修改造正在加快实施,“十三五”发展规划的编制也已经启动,这些都需要紧密结合现有仓储设施状况,合理确定各类项目建设布局。目前有的地方不同的多元建仓主体规划不协调,有的扎堆在同一个地方建仓,有的一边有空仓闲置、一边又提建新仓,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考虑各地的仓容缺口、增产情况、增储情况,协调多元建仓主体,把维修或新建仓容落实在最急需、最见效的地方。少些“锦上添花”,多些“雪中送炭”;既要解渴当前,更要前瞻布局。这次专项调查中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要求对现有仓储设施进行地理坐标的信息化定位核查,也是为今后仓储设施维修建设谋篇布局提供依据。

  (三)专项调查是建立粮食仓储设施保护制度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实行国家粮油仓库管理制度,仓储设施均为国有,为困难时期的粮食供给做出了贡献。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上世纪90年代3次大规模粮库建设,极大地改变了我国仓储设施面貌,使得粮食流通事业具备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虽然仓储设施状况得以改善,但仓储设施保护工作任重道远。“重建设、轻保护”现象仍然较为严重。一方面国家要投入大批资金建设粮仓和维修改造,另一方面,又有一些粮食仓储设施被占用、挪用,甚至被违规拆除。为了彻底扭转这种局面,根据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的要求,要建立粮库保护制度,切实让仓储设施建好、用好、管好。为此必须摸清家底,立档建册,落实分级管理的责任。

  保护仓储设施,全面、完整、详细的数据是前提。按现有的统计渠道,我们主要掌握的是粮食收储企业的仓储设施情况。而粮食加工、饲料、酿造等领域企业的相当一批粮食仓储设施情况未在统计之内,这些企业的仓储设施同样需要加以保护。这次开展专项调查工作,不仅要求全面掌握全社会各类涉粮企业的仓储设施信息,还要对这些设施进行标准编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将这些企业和设施纳入规范的行业监督管理范畴,真正全面地“守住管好天下粮仓”。

  二、全面掌握专项调查的基本要点

  (一)掌握这次专项调查的总体目标

  一是要全面摸清我国各类粮食企业仓储设施总量、布局、结构、状态和利用情况,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准确基础数据。

  二是通过调查建立全国仓房油罐等设施的标准编码,健全仓储设施档案,完善合理规划、分类管理、维修升级等更新发展机制和淘汰退出机制,为建立和实施粮食仓储设施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三是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构建粮食仓储数据信息的动态监测和管理机制,加强对仓储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科学利用。

  (二)掌握这次专项调查的工作特点

  一是对调查对象实行“全覆盖原则”。为确保调查的全面性,这次专项调查的范围是境内各类规模以上的从事粮食收储、加工、物流中转、特殊及其他涉粮业务的企业。包括国有、民营、其他内资、港澳台、外商等所有涉粮企业的仓储设施都要调查。过去我们的仓储统计往往国有的调查了,其他多元社会主体遗漏较多,各方面提意见反映我们对社会仓储资源利用不充分。这次要确保对调查对象全面覆盖。各地务必将纳入调查范围的各类性质、不同类型和功能的企业数据调查上来,要做到“有库必到、有仓(罐)必查、查必准确”。

  二是调查方式实行“在地原则”。为了确保调查结果真实、不重不漏,这次专项调查由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工作,并对调查结果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新疆兵团粮食局及黑龙江省农垦粮食局参加当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调查工作,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中纺集团要积极支持、配合这次专项调查,所属企业一律实行“在地检查、在地登统、在地审核”。

  三是采取系统化、标准化操作。这次专项调查的内容较为详尽,涵盖涉粮企业仓储设施中关乎使用、调控、规划、维修、新建、淘汰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使调查的信息更为系统化、标准化,我们专门制订了两项行业标准草案,为今后对信息的更好运用打下基础。纳入本次专项调查范围的必须是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仓储设施。所调查信息分为企业基本信息、库区基本信息、仓房信息、油罐信息、名称与编号对照表、库区平面图和仓房照片。可以概括为“5表1图加照片”。其中,企业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隶属关系、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经营业务类型、粮油保管员和质检人员等。库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库区名称、库区地址、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和接收发放能力、粮食烘干机、信息化情况等。仓房(油罐)信息主要包括:仓房类型、建设年代、仓房结构、容量、状态、使用情况及保粮技术应用等。四是采用信息化技术实施调查。这次专项调查的另一个特点是对调查过程、信息汇总使用等从信息化的角度进行了通盘考虑。第一是对调查的所有仓储设施实行标准编码。这是本次调查与以往仓储设施统计不同之处。编码由企业代码、库区代码、仓号代码、廒间代码和货位代码按一定规则构成。我局专门组织开发了专项调查的登统软件,自动生成统一的、唯一的仓储设施标准编码和二维码,同时形成粮仓油罐的现有名称与标准编码对照表。编码形成后将伴随这栋粮仓的全部使用寿命,并将据此形成此粮仓身份标识二维码和关联信息档案。同时,在数据采集过程中,采用地理定位技术手段,对库区仓房进行地理坐标定位,并与仓储设施的标准编码绑定,载入地理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这样,今后全部仓储设施都将有身份标识、有地理定位、有特定属性、有关联信息,对运用大数据技术构建粮食仓储数据信息的动态监测和管理机制,以及对仓储设施的科学有效利用,都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认真落实专项调查的各项步骤

  本次专项调查分为调查准备、企业填报、市县普查、汇总上报四个阶段:

  (一)调查准备阶段。在今天的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之后,国家粮食局将立即启动专项调查的全国师资培训。今天会上将这次专项调查的意义和主要要求通报给各省粮食局、各大央企的领导同志。14日开始的两批培训班请各省(区、室)粮食局职能处室的同志和承担分级培训任务的师资人员参加。12月底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新疆兵团、黑龙江农垦粮食局和各央企省级分支机构共同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分级动员、培训。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统计、工商、国土等部门沟通,获取本地涉粮企业信息。在此阶段要注意准确界定专项调查责任范围:第一,本次调查由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向调查部门上报所有库区的数据。集团公司不同管理层级均有法人资格时,由最低层级的法人单位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数据。第二,一个企业有多个库区且分布在不同区域时,以企业注册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调查部门,但可委托库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现场普查,核实工作底稿的数据。第三,租赁其他企业的仓储设施开展涉粮业务的,由仓储设施产权单位向资产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数据;如出租单位不在调查范围内,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调查任务的,由承租单位填报。

  (二)企业填报阶段。2015年1月20日前,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导辖区内所有纳入调查范围的企业填报数据。企业要先行收集相关资料,在此基础上结合实地勘验,认真制作各库区平面示意图、填写工作底稿和编码对照表、拍摄仓储设施照片并测量地理定位信息。在此阶段要注意准确运用信息化标准化技术手段:第一,调查人员要指导企业人员严格按培训的相关说明操作,正确采集仓房照片和库区经纬度坐标信息,确保照片和定位信息的准确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第二,各地调查人员要指导企业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仓储设施编码规则,严格按照规则填报和编码。

  (三)市县普查阶段。3月20日前,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派出调查人员对辖区内纳入调查范围的所有粮食仓储设施逐一、全面地调查,现场核实企业工作底稿填报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调查人员签字确认后,督导企业根据工作底稿通过专门软件录入数据,导入图片,生成调查数据包。同时生成一套带有仓房(油罐)标准编码的表格,作为今后实行库存粮食识别代码的基础编码,与工作底稿一并由企业保存备查。此阶段要注意:普查原则上以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体,必要时也可由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组织调查;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可由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负责调查。对企业注册地与仓库所在地属于不同行政区划的,可委托仓库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调查。

  (四)汇总上报阶段。2015年4月10日前,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完成汇总并上报专项调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分析报告。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调查结果层层把关,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等问题,要及时纠正。4月15日前,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粮食局提交汇总数据及分析报告。国家粮食局将于4月底完成全国数据汇总,并形成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分析报告,并完成全国粮食仓储设施的地理信息系统录入工作。汇总阶段要注意遵守信息安全规定。

  四、做好专项调查工作的几个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的组织工作。为保障专项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粮食局已成立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领导小组,由发展司、调控司、检查司、财务司、法规司和标准质量中心等参加,统筹协调专项调查的组织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成立专项调查领导协调机构,新疆兵团粮食局和黑龙江农垦粮食局参加所在地省级专项调查领导协调机构,并邀请中储粮和相关央企分支机构参加。要加强对专项调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机构到位,人员力量到位,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确保专项调查工作质量。

  (二)加强培训,切实提高专项调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从12月14日开始,我局将分两批举办的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师资培训班,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除了派带队同志外,一定要选派政治素质强、业务经验丰富、能熟练使用计算机、表达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参加我局培训,确保能够实实在在掌握要点、抓好落实,回去后为各地分级培训提供有力的师资力量。

  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切实做好全体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准确把握各项调查指标的含义、计算方法和格式要求,能够正确使用调查软件和数据采集方法。各省(区、市)要以此次参训人员为基础,组织形成地方逐级培训的师资力量和技术支持力量,完成逐级培训任务并建立一支稳定、可靠的技术支撑团队。

  国家粮食局将抽调业务骨干和技术专家,设立专项调查业务和技术咨询组,为各地区提供专项调查指导服务。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指定专人承担本地调查的技术指导工作。

  (三)加强督察,切实将专项调查的各项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首先,涉粮企业要实事求是地填写调查工作底稿,由负责人签字确认,普查人员在核实企业工作底稿后也要签字确认以示负责。工作底稿作为重要档案要由企业和调查单位分别保存。

  其次,要建立专项调查数据逐级审核把关制度。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在本辖区汇总表格上签字,对本级汇总上报数据质量负责。

  第三,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央企业分支机构组成联合工作组,对辖区专项调查工作进行巡查指导、抽查数据质量,及时发现和处置工作中的问题。国家粮食局也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对各地专项调查工作及上报数据情况进行督查。

  (四)加强管理,严明专项调查工作纪律。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专项调查,加强对普查和汇总审核人员的管理,严肃专项调查纪律。调查人员要严格依法开展调查工作,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借调查工作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谋取私利,不得篡改专项调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对外提供、泄露专项调查数据和企业的商业秘密。有关涉粮企业不得编造虚假数据或干扰专项调查人员的调查工作。对于单位和个人违法违纪违规的情况,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为强化依法管粮,明年我局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前期试点基础上,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征信机构开始联合建立涉粮企业的诚信评价体系,今后涉粮企业承担政策性任务和获得国家资助支持,都要依托企业的诚信记录评估。在这次专项调查中,企业实事求是配合的情况也将纳入诚信的考核评价范围。

  同志们,当前正是秋粮入库大忙时期,希望大家统筹兼顾,不失时机地完成好这件功在今日、利在长远的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工作。以此为契机,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企业基础信息管理和服务工作,努力依法履职,提高对粮食流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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