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比对考核工作的通知
2021年12月31日 【字号:
标准便函〔202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武汉轻工大学:

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发〔2010〕161号)中关于“定期组织国家监测机构的检验技术比对考核”的要求,我办定于近期开展2021年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检验能力比对考核工作。考虑到疫情影响,考核采取统一发放考核样品的形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项目

比对考核项目为大米粉中镉的测定。

考核样品由我办统一制作,于近期寄送至你省(区、市)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由其负责具体发放,并告知有关技术要求。

二、参加单位

参加本次比对考核的单位为各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以及部分市县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具体名单及样品发放单位见附件1。对于因场地施工、仪器设备故障等原因,无法参加比对考核,或在2021年已参加其他省级以上有关单位组织的相同指标验证考核的机构,需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不能参加的具体原因,或提交相应验证考核情况的相关材料。

三、考核要求

为做好此次比对考核工作,我办制定了《2021年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大米粉中镉的测定比对考核作业指导书》(见附件2),请各参加比对考核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按照《2021年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大米粉中镉的测定比对考核检测结果报告单》(见附件3,可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网站“标准质量”栏目下载)格式填写检验结果后加盖单位公章,于2022年1月30日前,以PDF扫描电子版(发送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抄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本次发放的样品中有多个浓度水平,每个参加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须在本实验室内独立完成。

请你们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监测机构参加比对考核工作,如实报告检测结果,不得弄虚作假。对于未按要求参加此次比对考核的机构,要进行核实,说明原因;对比对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督促整改。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请将此次比对考核组织参加情况(检验结果无需报送),于2022年2月18日前函告我办。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尹诗文、窦幽璇

电话:010-68979585/9582

传真:010-68979589

电子邮箱:zjbdkh@163.com(“质检比对考核”的拼音首字母)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院

邮编:100834

附件:1.参加比对考核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名单
     2.2021年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大米粉中镉的测定比对考核作业指导书
     3.2021年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大米粉中镉的测定比对考核检测结果报告单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