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出台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
2021年09月02日 【字号:

2021年7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对上海市粮食储备规划与保障、政府储备、企业储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为提升上海市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区域粮食储备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

《办法》确定政府储备、企业储备的基本要求,将政府储备、企业储备、种子储备一并纳入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建立应急保供协同机制,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和其他粮食主产区的协作交流;建立地方粮食储备规划保障制度,编制地方粮食和物资储备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地方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粮食仓储、物流、应急保障等设施用地;加强成品粮储备能力,明确成品粮食储备应当高于国家要求的规模,提高小包装成品粮食的储备比例;建立健全政府储备承储主体退出机制,明确承储主体出现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粮食严重损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粮食储存事故,变卖、抵押承储政府储备的仓库等设施,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粮食物资储备部门与其解除承储合同;明确社会责任储备主体范围,将主体范围扩大到规模以上的大型超市、粮食批发市场、餐饮等企业;建立约谈监督机制,明确市粮食物资储备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粮食物资储备部门可以约谈政府储备承储主体、社会责任储备主体主要负责人。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