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认真落实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
和质量大清查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9年05月08日 【字号:
国粮发〔2019〕126号

各省级大清查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要求,进一步厘清大清查工作各方责任,激励各地方各部门直面问题,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积极发现和解决政策性粮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确保大清查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关于认真落实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责任的指导意见》。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审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章)           
2019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认真落实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责任的指导意见

粮食库存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
(2019年5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党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办发〔2018〕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要求,强化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鼓励担当作为,确保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大清查”)取得实效,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别开来”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失职渎职必追责、履职尽责可免责”的原则,进一步激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大清查检查人员、承储企业及其上级管理单位直面问题、敢于担当、勇于作为,积极发现和解决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问题和风险隐患,从严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家粮食储备安全。

二、落实大清查责任

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18〕61号文件精神和大清查实施方案要求,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和检查结果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厘清大清查各阶段工作责任主体,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清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责任。

三、激励直面问题担当作为

各地要采取有效举措,进一步督促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强化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意识;进一步激励大清查检查人员直面问题、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真正做到在其位、谋其政、求其效;进一步调动承储企业主动性和积极性,如实反映问题,积极配合做好问题线索核查工作。结合“抓亮点、树典型”工作,适时组织评选表彰大清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一步增强各方参与大清查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

四、加大失职渎职问责力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从重问责:

(一)负有管理和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在大清查过程中履职尽责不到位,或发现问题隐患不及时处置报告和督促整改,经部门检查、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等渠道发现并查证属实的。

(二)负有检查职责的人员未严格按照大清查政策制度和程序方法开展清查,走过场、搞变通、弄虚作假导致重大问题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重大问题隐患及其他重大情况没有有效查处,或隐瞒不报的。

(三)负有经营管理职责的承储企业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在大清查过程中,对存在的重大问题隐患不主动报告,不认真查处,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经部门检查、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等渠道发现并查证属实的。

五、健全从轻减轻处理或免责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于问责:

(一)负有管理和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在日常工作和大清查过程中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发现、查处、整改问题,消除风险隐患,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未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

(二)负有检查职责的人员认真履职尽责,发现问题隐患并主动报告、积极查处的;或严格按照大清查规定的程序方法开展清查工作,但确因客观原因未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

(三)负有经营管理职责的承储企业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在日常工作和大清查过程中认真履职尽责,严格自查自纠,主动发现和查处问题,及时上报情况并整改到位,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未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

各地在落实本意见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全国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

今后,按照建立粮食库存监管长效机制要求,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和监管责任的落实,比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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