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0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0年12月31日 【字号:
国粮办执法〔2020〕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各垂直管理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保障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就做好2020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各类主体(含确定政策性收储库点的管理单位、粮食企业和库点),其中,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库点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2019年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中央储备粮棉管理和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年度考核、涉粮问题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现场督导检查、12325监管热线举报线索和往年秋粮收购督导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结合今年秋粮收购形势特点,认真分析研判辖区内秋粮收购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积极适应收储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和市场化收购比重不断提高的新形势,突出抓好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两个市场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政策性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各地各单位要积极适应收购市场监督检查形势变化,强化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各环节,特别是定点、收购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

1.定点环节。一是检查在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程序、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等不符合定点要求的行为,排查定点企业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财务资金状态、虚假持股骗取收储资格等;二是检查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确定流程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违规租仓或委托储粮、启用未经报批和现场审核的仓房、启用存在安全隐患或已涉粮案件的企业仓房储粮等违规行为,排查企业涉讼涉案、涉粮债务纠纷等行为,防范政策性粮食被盗卖等储粮安全风险。

2.收购环节。一是检查空仓验收制度执行情况。排查是否按规定对拟定收储企业库存粮食进行登记封存,是否锁定已验收的空仓仓号,相关影像资料留存是否完整。二是检查收购入库流程和业务管理情况。排查收购业务流程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以及国家相关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增扣量规定,是否存在抬级抬价、压级压价、拖欠粮款,是否存在“以次充好”“先收后转”“转圈粮”“以陈顶新”“拒收合格粮食”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核查收购资金和利息费用补贴拨付结算情况。是否存在区域性“卖粮难”风险,是否存在克扣补贴、“打白条”或拖欠农民售粮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检查收购业务公平公正公开和留痕情况。是否规范使用政策性粮食收储“一卡通”系统,粮食出库凭证、影像资料、车辆出入库记录等资料是否妥善保管,是否价格上墙、标准上榜、样品上台;收购定等定质、扣水扣杂是否公开。五是切实加强粮食入库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入库验收走过场,虚假验收现象,是否对发现的质量不达标、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入库粮食及时退出政策性收购并妥善处置,是否建立规范严格的数量、质量管理档案,是否对验收发现的通过填埋杂质等外来物质方式充抵库存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市场化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各地要依法依规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监督指导粮食收储企业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核查收储企业是否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粮食收购品种、质量要求、量(价)折扣规则、12325粮食监管热线等相关信息,强化为农服务意识,满足售粮农民需要,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舒心粮”;重点加强粮食收购活动现场监督检查,排查是否存在拖欠售粮款、压级压价、坑农害农等行为。

(三)加强对利用计量设备设施作弊非法获利的违法违规现象的监督检查。在秋粮收储过程中,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称重地磅等设备的检查力度,防范利用电子干扰方式谋取非法利益等行为。重点检查用于粮食收购的地磅使用前是否经当地计量部门(国家授权的鉴定部门)鉴定,如发现未申请鉴定、鉴定不合格或鉴定结论超过有效期的,均不能投入使用。收储企业应定期校验地磅等称重设备,排查是否超出规定重量误差范围;定期检查是否存在收粮地磅控制台非法安装遥控干扰器,内外串通,虚增粮食数量,套取收购资金等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强智能化、信息化建设投入,提高主动防范作假能力。加强案件和问题线索查处,对采用作弊手段,特别是干扰计量设备设施,虚假销售粮食获取非法收入的,一经发现,立即严肃查处,涉嫌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并上报有关部门。

同时,要加强对容重器、水分测定仪等质量检验仪器设备检查,确保入库质量把关准确无误,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检查时间

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至2021年3月底前结束。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巡查,对各地开展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导。

四、检查文件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二)《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

(三)《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发〔2016〕106号)。

(四)《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

(五)《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20〕243号)。

(六)《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

(七)与检查有关的其他文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指示,强化行政监管,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抓好抓实,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坚持结果导向、问题导向,认真制定具体检查方案,统筹选派精干力量,把握重点,明确责任分工,高质量开展监督检查,认真排查风险隐患、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秋粮收购出现的区域性、群体性、典型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要立即上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二)分清压实各方责任。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要求,严格落实具体收储企业的直接责任、中储粮集团公司的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地方行政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对组织工作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导致出现农民“卖粮难”或其他重大损害种粮农民利益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三)强化社会宣传和监督。各地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国家收购政策,引导收储企业主动守法、诚信经营,引导种粮农民提高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要畅通诉求渠道,用好12325粮食监管热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舆论宣传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相关检查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切实树立“检查一个企业,震慑一片区域”的执法理念,提高检查威慑力。对检查发现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以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以案示警,以案促改,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四)创新监督检查方式。要坚决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充分利用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规范执法督查行为,实现全程留痕、可追溯。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听取汇报、检查收购凭证、走访售粮群众、现场测量收购数量、随机抽样进行质量检验等多种方法,全面掌握粮食收购执行情况。将严格依法检查与督促完善收购政策制度、加强内部收购管理、建立有效监督检查机制等结合起来,不断规范政策性粮食收购行为,促进强农惠农政策落地生根。

(五)有效形成监管合力。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做好秋粮收购的监督检查,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检查情况,及时有效处理解决检查发现问题。要加强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农发行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注重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对检查发现的不属于粮食和储备部门管辖的问题,要根据管辖权限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各垂直管理局要积极配合所在地粮食和储备部门做好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各项工作,为开展中央储备粮棉管理和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年度考核奠定基础。

有关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请于2021年4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以及3个以上典型案例,书面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

联系电话:010-64276086/6085(传真)  

电子邮箱:jiancha2@lswz.gov.cn

附件:2020年秋粮收购检查典型案例登记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