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明年开展全国粮食库存大清查 10省今年先试点
2018年09月11日 【字号: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

今年下半年,在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贵州、陕西、甘肃10个省,每省选择2个市(州)先行开展清查试点。

查什么?

商品粮数量和质量

《通知》明确,本次粮食库存大清查对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数量和质量进行清查。

主要清查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还要清查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怎么查?

自查、普查、抽查、整改

《通知》要求,本次粮食库存大清查以2019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清查时点,分为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整改五个阶段。

2019年3月底前,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检查人员动员培训、检查器具配备、文件资料梳理等准备工作。

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反映粮食库存情况,严格按照粮食库存大清查各项要求逐货位进行自查。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

2019年4月底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督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大清查各项要求进行自查。

2019年5月底前,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全面普查。

2019年7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向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提交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同时提交本省份行政区域内所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明细到储存货位的粮食数量和质量数据库。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2019年10月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送大清查工作总结报告。

通知要求,对粮食库存大清查发现的问题,各地要督促企业狠抓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实行销号整改。

结果

清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

通知强调,检查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要强化责任,严格落实自查、普查、抽查责任,对清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要明确保密责任,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各地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工作,建立案件处理相关制度和预案;抽调精干力量,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通知明确,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清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列入国家粮食和储备局部门预算;地方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清查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

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清查的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提高透明度,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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