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时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将米袋子责任落到实处
2015年01月28日 【字号:

记者观察

  《意见》对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可谓对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亦对近年来逐渐成型的贯穿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等多环节的粮食安全政策体系有着直接利好,无异于抓住了解决粮食安全这一主要矛盾的重点。由此看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势必将让“省长米袋子”从口号落向实处。

  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从粮食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进一步明确了各省级人民政府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的事权与责任,且进一步强化了考核与问责。舆论普遍认为,《意见》作为国家层面对全面落实地方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出台的首个专门文件,在我国粮食生产刚刚喜获“十一连增”之际予以发布,可谓意味深长。

  众所周知,在我国历来有“省长米袋子、市长菜篮子”的说法。言外之意,明晰了粮食生产与生蔬肉蛋等农产品供应的重要地位。其中,所谓“省长米袋子”直接对应的粮食安全,在我国一直被置于重中之重的地位。

  正所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粮食安全,不仅与民众基本生命健康密切相关,更事关国家战略安全。可见,无论将国家粮食安全摆放在任何重要位置都不为过。而之所以粮食安全每年都被置于国家经济工作中的重要位置,与我国粮食生产现状不无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粮食生产已经连续十一年获得增产,但一直以来存在的粮食供给成本过高的问题并未得到彻底缓解。一直以来,我国粮食生产和价格关系密切,长期存在着因为生产成本高、粮价过低等因素导致的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甚至无人耕地、土地撂荒的尴尬。由此,在政策实施上也逐渐形成通过不断采取高投入补贴等措施,以确保农民种田积极性的倾向。

  然而,在高投入政策之下,粮食价格也在逐年增长,由此导致粮食产品终端价格居高不下的客观现实,也让我国粮食生产在国际农产品价格竞争力的冲击下越发不具优势。

  在现实条件下,我国粮食安全战略也得以调整。不同于早前《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明确提出的确保将粮食自给率稳定在95%以上的红线要求,现阶段实施的粮食安全战略明确提出,我国粮食自给主要是谷物类,即玉米、小麦和稻谷,如大豆和油类等并未要求要完全自给;此外,小麦、水稻等口粮安全也被重点强调。

  近年来,在战略调整的同时,确保粮食安全的举措也不断更新。从不断降低劳动力成本和灌溉成本,到积极推广旱作农业技术,从呼吁建立“农业保护区制度”确保耕地保护与城镇化发展并行不悖,到加快土地整治明确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首要目标,从积极促进农业保险大有可为,到严把储粮关,确保粮食安全等等。可以说,我国粮食安全始终在践行着不断细化战略实施的政策路径。

  综观以往有关落实粮食安全战略的政策要求,不难发现,虽然任意单一政策均明确了责任主体和权责关系,但并未将其置于统一的责任考核体系中来,这对于具体实施粮食安全战略的地方政府而言,难免面临责任主体众多、难以统一协调、调动的局面,继而更不利于“确保粮食安全战略”这一唯一目标的实现。

  根据《意见》明确的省级人民政府的粮食安全责任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

  其中,省长(主席、市长)在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方面所要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最为重要的是,《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在责任考核方面,《意见》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意见》要求抓紧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记者以为,《意见》对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可谓对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亦对近年来逐渐成型的贯穿粮食生产、流通、储备等多环节的粮食安全政策体系有着直接利好,毕竟,明晰了省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权责和考核问责机制,对于我国有着明显地域特点的粮食生产现状而言,无异于抓住了解决粮食安全这一主要矛盾的重点。由此看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势必将让“省长米袋子”从口号落向实处。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2015年1月28日 A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