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促进全区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宁夏局制定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紧贴粮食企业实际及有关要求,明确对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以普通程序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可以不共享不公示或只共享不公示的规定。《细则》突出激励与约束并重,将信用状况良好、受到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表彰奖励的以及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活动的企业列为守信激励对象,对于守信激励对象或评价为A级的企业,采取在粮食流通领域财政性资金和项目申报、评优评先、政策性粮食收储、成品粮应急保供定点时予以优先选择以及降低“双随机”检查时抽查比例和频次的规定;相反,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粮食企业,则采取限制享受粮食流通领域相关扶持政策以及在“双随机”检查时加大抽查比例、频次的措施。同时,《细则》坚决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效办成一件事”有关要求,明确粮食企业失信行为纠正且达到最短公示期后,由企业直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进一步降低企业办事成本,提升行政办事效率。 下一步,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结合贯彻落实有关条例办法,指导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照《细则》要求,全力做好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查询、修复以及管理等工作,进一步提升粮食行政监管执法质效,共同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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