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和依据
- 检查频次上限
- 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检查文书
- 1.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2.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北京局
- 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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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吉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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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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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甘肃局
- 22.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青海局
- 2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宁夏局
- 2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新疆局
- 25.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海局
- 26.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江苏局
- 27.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浙江局
检查事项及依据:
(一)对粮食和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1.“三定”规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四条,(九)拟定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粮食和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
2.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组织对涉及粮食和物资储备有关重大案件进行查处和督办。
设定依据:“三定”规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四条,(九)依法组织对重大案件查处和督查督办。
(三)依职责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1.“三定”规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四条,(九)组织指导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除问题线索初核、案件核查、专项检查、本企业申请外,同一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同一年度对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中储粮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原则上不得重复开展现场检查;其他的,现场检查频次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垂直管理局对同一企业确需开展2次以上现场检查的,应当报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
依职责检查辖区内粮食经营者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