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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及依据:

(一)对粮食和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1.“三定”规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四条,(九)拟定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粮食和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

2.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组织对涉及粮食和物资储备有关重大案件进行查处和督办。

设定依据:“三定”规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四条,(九)依法组织对重大案件查处和督查督办。

(三)依职责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1.“三定”规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四条,(九)组织指导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2.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除问题线索初核、案件核查、专项检查、本企业申请外,同一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同一年度对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中储粮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原则上不得重复开展现场检查;其他的,现场检查频次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垂直管理局对同一企业确需开展2次以上现场检查的,应当报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

依职责检查辖区内粮食经营者是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