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推荐国家科技奖粮食行业候选项目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12月24日 【字号:
国粮办储〔201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省级粮食科研院所: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科技兴粮、人才兴粮”工程,充分发挥国家科技奖励的荣誉激励和学术导向功能,激发粮食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规范国家科技奖粮食行业候选项目推荐程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等要求,结合粮食行业实际,特制定《推荐国家科技奖粮食行业候选项目试行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项目推荐有关工作,严格程序和条件,申报技术创新性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行业公认的项目。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荐国家科技奖粮食行业候选项目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科技兴粮、人才兴粮”工程,充分发挥国家科技奖励的荣誉激励和学术导向功能,激发粮食科研人员创新活力,规范国家科技奖粮食行业候选项目推荐程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等要求,结合粮食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科技奖粮食行业候选项目推荐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推进科技成果应用,促进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密切结合,激励领军人才和中青年科技人才成长。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科技奖粮食行业候选项目的征集、形式审查、评审、公示和推荐工作,强化推荐部门对项目推荐书材料真实性的审核责任。

第二章 推荐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国家粮食局受理各科研机构、组织、人员申报国家科技奖粮食行业候选项目,包括: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五条 申报国家科技奖的候选项目须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的项目申报要求、基本条件。项目技术创新性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行业公认,获省部级科技一等奖一项以上。

第六条 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应是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粮食行业做出了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项目。

第七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应是在粮食储藏、物流、加工与营养健康、深加工与副产物转化、质量安全、行业信息化等领域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项目。

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与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加强知识产权审查,确保主要完成人必须为知识产权作出原创性研究的科技人员,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奖励项目的候选人。

第三章 申 报

第九条 按照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安排,国家粮食局将适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国家科技奖粮食行业候选项目。

第十条 全社会凡在粮食储藏、物流、加工与营养健康、深加工与副产物转化、质量安全、行业信息化等领域做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和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申报国家科技奖。各省(区、直辖市)粮食局应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项目,中粮集团、中储粮总公司、中纺集团,大型粮食企业,粮食产后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粮食局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积极向国家粮食局推荐国家科技奖粮食行业候选项目。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科技奖项目,申报材料内容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客观。项目完成单位需对项目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进行自查并提供详细说明。已获国家科技奖的前三名完成人需间隔3年申报国家科技奖;国家奖励办受理过的未获奖项目需间隔2年申报国家科技奖。项目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必须在本单位进行10日及以上时间的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方可向国家粮食局公函报送。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国家粮食局负责申报项目材料的形式审查,加强对成果知识产权、主要完成人实际学术贡献和推广应用等情况审核,违反下列条件之一的申报候选项目,不予推荐,包括:

(一)所列主要创新内容已获国家科技奖;

(二)列为申报内容的国家或省部级立项项目未通过验收或未提供验收报告;

(三)未提供成果应用单位证明;

(四)整体技术无连续应用三年以上证明材料;

(五)电子版推荐书与书面推荐书不一致;

(六)主要完成单位、完成人数量不符合规定;

(七)知识产权存在争议;

(八)项目的技术内容和效益计算存在严重失实或违背常识,不科学、合理的。

第十三条 完善客观科学公正评审机制。建立粮食行业科技专家库,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完成人学术贡献和经济效益核查,组织遴选、评审、答辩等工作。

第十四条 受托方从粮食行业专家库中选取有评奖、获奖经验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7-11名专家(其中财务专家1人)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应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公道正派、行业公认、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担任,遴选专家执行相关回避原则,重视选用外行业专家。

第十五条 评审程序要公开透明,严肃规范。评审专家组对候选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成熟度,经济社会效益以及对行业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等指标进行独立量化打分,形成排序,并按照国家科技奖励办下达的推荐指标数,提出优先推荐项目建议,并出具客观评价意见和申报材料修改完善建议。

第十六条 对因受指标限制,不能在当年推荐的优秀项目,将列为次年推荐的候选培育项目。

第十七条 从严评审纪律,净化评审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和受托方参与组织评审的工作人员需严守职业操守,不提前泄露专家名单,不提前告知专家推荐项目及完成单位、完成人,不干预专家评审过程及结果。评审过程要客观、公正、独立,注重保护项目申报人的权益,不对外泄露评审内容和结果。

第十八条 经专家评审遴选,拟推荐的项目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推荐单位意见、项目简介、客观评价、推广应用情况、主要知识产权证明目录、主要完成人情况、主要完成单位及创新推广贡献、完成人合作关系说明等情况。公示时间为10日。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匿名、逾期提出的异议,除属弄虚作假和剽窃成果或成果有原则性错误的异议外,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经查实属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将按有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并将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行为计入国家粮食局科研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经查实申报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申报人及所在单位推荐资格。

第二十二条 处理异议问题应当尊重科学精神,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并严守保密规定。

第六章 推 荐

第二十三条 经专家公开透明评审遴选,网上公示无异议的推荐项目,提请国家粮食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办理局函推荐至国家科技奖励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推荐中国专利奖粮食行业候选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局仓储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