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定沛同志: 您2012年8月28日给我局局长信箱来函,所提“要求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建议收悉。经研究,对您所提建议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关心和对从事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热爱。您所提建议主要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在目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的条件下,落实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地位。二是如何在粮食法中进一步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地位。 对第一个问题,《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第三十五条具体规定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及工作职权。依照条例的规定,代表政府对粮食经营从事监督检查活动的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能是作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设机构的“执法大队”或“监察中队”等。粮食监督检查只能以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进行,不能以“执法大队”或“监察中队”的名义进行。同样的道理,对外发出执法文书所用印鉴也要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印鉴,而不能是“执法大队”或“监察中队”的印鉴。我们认为,只要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文明确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无论其是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其都具有粮食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责,都必须依法依规做好粮食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地方政府法制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应面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而不是面向其内设机构。如果当地政府法制部门要求统一核发行政执法证,那么您所在“监察中队”的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应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申请解决。 对第二个问题,我们会在研究《粮食法》立法有关工作中,把您的建议充分考虑进去,力求更加明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更有利于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管理,从而促进粮食生产,维护好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有效供给,保持粮食产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