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涛同志来信的答复(粮食水杂减量)
2022年03月11日 【字号:

张涛同志:

您好!2月14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关于“粮食水杂减量”核销相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水分杂质减量(以下简称“水杂减量”)是指粮食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内部水分蒸发、流失,或经过除杂整理后部分杂质被清除,通风、烘晒使有机杂质风干枯萎,搬倒作业致使细微杂质散失,从而造成粮食计量减少。分析水杂减量主要判断粮食储存保管的损耗情况。储存损耗包括水杂减量和自然损耗。

水杂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参见《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和《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的有关规定。入仓前以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杂减量在形成货位后核销,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批次出清后核销。

入库数量-出库数量=实际储存损耗

储存期间,比较粮食实际储存损耗与水杂减量。若水杂减量大于或等于实际储存损耗,则认为该货位或批次粮食储存损耗全部为水杂减量,水杂减量的实际数量为实际储存损耗,予以实核实销;若水杂减量小于实际储存损耗,则认为该货位或批次储存损耗除存在水杂减量外,还存在自然损耗。当实际储存损耗与水杂减量的差值小于或等于自然损耗定额时,则以“实际储存损耗-水杂减量”的差值核销自然损耗;当实际储存损耗与水杂减量的差值大于自然损耗定额时,则以自然损耗定额核销自然损耗,超出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

在账务处理上,可参照《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国粮财〔2021〕281号)“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中的“关于粮食损耗、损失和溢余”规定。政策性粮食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借记“商品粮油”或“储备粮油”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批准处理后,冲减“销售费用-粮油损耗”或计入“营业外收入”。溢余未经批准不得处置。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仓、囤)的损耗或损失。政策性粮食发生定额损耗,计入“销售费用-粮油损耗”;非定额损耗应查明原因,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政策性粮食收购、调运和销售环节涉及水分、杂质等增扣量,参见《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其中水分、杂质是以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限量指标为基础,用于收购、调运和销售时进行增扣量操作。按上述规定增扣量,与储存保管水杂减量的计算、核销,在应用场景及具体方法上不同。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2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