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何陈思同志来信的答复(粮食储存损耗)
2022年05月05日 【字号:

何陈思同志:

您好!4月20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粮食储存损耗”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附件2规定了“储存损耗包括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并提出了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简称“水杂减量”)的解释和处理方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进一步做出了相关规定。对于储存损耗,应综合分析自然损耗和水杂减量情况。

自然损耗是指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计量的合理误差、检验化验耗用的样品、轻微的虫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抛撒等导致的损耗。自然损耗有定额,储存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一年以上的,不超过0.2%。超过定额部分属于超耗,超出合理范围,造成粮食损失。

粮食在储存过程中会蒸发一部分内部水分。水分减量过大,会导致粮食储存损耗增加,并影响品质。因此,粮食保水也很重要。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全仓储与科技司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