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
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
2015年06月01日 【字号:

浙政发〔2015〕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全省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

(一)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粮食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特殊物品,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粮食安全是各级政府必须承担的政治责任。近年来我国粮食虽然连年丰收,但是粮食安全基础仍不牢固,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大、粮食供求长期处于紧平衡和国内粮食生产成本快速攀升、粮食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的情况下,如何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是必须应对的一个重大挑战。我省是粮食主销区,粮食自给率低、对外依存度高,保障粮食安全的任务尤为艰巨,各市、县(市、区)政府必须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加大粮食工作力度,加快构建现代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口粮绝对安全。

(二)强化市县政府及其行政首长的粮食安全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保障粮食安全的政策和措施,着力提高粮食自给水平和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口粮绝对安全,确保区域粮食供求平衡。市、县(市、区)长在维护区域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完善粮食产销政策,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严格保护耕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切实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深入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抓好土壤污染防治,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大力推进社会化储粮和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深化粮食产销合作,加强粮食物流体系建设,增强粮食综合流通能力;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培育现代粮食经营主体,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落实粮食储备规模,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加强粮食工作队伍和应急体系建设,切实提高粮食市场调控水平;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和“占水田补水田”,确保耕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生态优化。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鼓励优先发展粮食生产,严禁建设占用,实行永久保护。加快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各市、县(市、区)要按照省里的总体要求,确立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底线。

(二)深入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继续加大投入力度,严格按照吨粮田标准,深入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力争提前完成800万亩建设任务,并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大力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统筹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加大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及旱粮生产基地的路、渠、沟等基础设施和育秧、烘干等生产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百万亩坡耕地雨水集蓄旱粮喷灌工程”“百万亩水稻区管道灌溉工程”以及高产优质旱粮生产示范基地建设,着力提升旱涝保收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管护,遏制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禁止“非农化”及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挖塘养鱼等,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全面实施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用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

(三)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努力提高粮食自给水平。坚持全省年粮食播种面积1950万亩、总产量160亿斤的目标,稳定扩大水稻播种面积,大力发展旱粮等多种粮食作物,积极推进马铃薯主粮化。继续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和亩产吨粮攻关活动,加快发展现代种业,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先进适用技术,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大力推广粮经结合、水旱轮作的高效农作制度和生态循环、农牧(渔)结合等新型种养模式,实现“千斤粮、万元钱”。大力推广高性能农业机械装备,加快推进粮食生产“机器换人”。积极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综合防控,加快推广节肥、节药、节水、节能和清洁生产技术,实现节本增效。鼓励市县与粮食主产区合作发展订单粮食生产基地。

(四)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推进粮食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有序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支持落实用于育秧、农机器械及农资库房、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的用地。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支持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组织和规模生产主体发展订单式、承包式、代理式、保姆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为广大农户提供机械化统一育供秧、统防统治、机割、烘干等服务,努力减少耕地季节性抛荒。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农户”等形式,与粮食生产者结成利益共同体,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引导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积极探索开展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等抵押贷款试点和“粮食订单”质押贷款试点。支持供销社搭建“智慧农资”服务平台,建设庄稼医院,健全农资物流配送体系,开展技物结合服务,保障农资供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拓展对粮农的“直通式”气象服务,帮助种粮农户减轻灾害损失。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和农技队伍建设,建立绩效考核激励机制,不断强化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3+X”功能。

三、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一)改革并加强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整合并增加粮食生产扶持资金,优化资金投向,改进补贴方式和操作办法,提高种粮补贴的集聚性、精准性。省里根据各地承担的粮食生产任务、规模大户经营面积、社会化服务面积及粮食生产考核结果等因素,采用因素法将归并后的规模种粮补贴资金切块下达到县(市、区),由各县(市、区)出台具体政策。

(二)切实抓好粮食收购。根据省内粮食生产区域的变化,建设相配套的粮食收纳库点,方便农民售粮。进一步优化售粮环境,配置必需的收储器械,提高售粮服务质量,并积极为种粮农户提供产前、产后延伸服务。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导作用,支持中储粮总公司在浙江执行国家调控收购政策,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粮食收购,搞活粮食流通。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落实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三)拓展“订单粮食”。进一步落实“订单粮食”政府奖励政策,扩大订单品种,增加订单数量,规范操作流程。各级地方储备粮轮换所需粮食,首先要通过政府订单形式落实到当地种粮农户,不足部分要优先采购省内粮源。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执行国家出台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省财政继续对按订单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交售省级储备稻谷和小麦的种粮农户、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给予奖励,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用粮需要,出台订单小麦和稻谷奖励政策,并按“谁用粮、谁出钱”的原则,落实奖励资金。继续对上年度信用好、具有还贷能力并按订单交售粮食的种粮大户发放粮食预购定金,鼓励农户多种粮、多售粮。

四、严格落实并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一)认真落实粮食储备。严格按照省政府下达的新增储备规模和分年落实计划,抓紧充实省市县三级粮食储备,确保粮食储备规模及时、足额到位。地方储备粮品种结构要与本区域粮食消费结构相适应,以口粮为主,适当兼顾饲料和工业用粮。要落实储备补贴相关资金,进一步加强库存、轮换、质量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实、质量好、调得动、用得上。各地定期将市县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和布局等信息报送省级有关部门。

(二)加快建设地方储备粮库。加快推进高标准储备粮库建设,抓紧抓好“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尽快建成与本地区粮食储备规模相匹配的储备粮库。对粮食仓储设施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及时足额落实建设资金,在项目规划、报批、环评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按时完成增储任务。加强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三)着力提高仓储科技水平。按照设施现代化、管理科学化、储粮生态化、队伍专业化的要求,加快推进生态粮库、“智慧粮库”建设。加强科学储粮技术研究,积极推广绿色储粮、光伏发电节能储粮等技术,应用物联网、智能化及地理信息等技术,提升粮食仓储管理和科学保粮水平。采用“定向培养、入职奖补”的方式,鼓励高等院校粮食仓储、检验等专业毕业的浙江籍学生到国有粮库工作。

(四)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参与地方储备粮相关业务。各级地方粮食储备总量中,应不少于80%存放在省内,并由国有粮食企业储存,其余部分可根据当地储备仓容情况,采用省内社会化主体代储或省外粮食主产区代储等方式落实,并加强监管和风险管控,确保储存安全、调运高效。建立省、市、县粮食储备协调机制,统筹安排储备粮轮换和吞吐,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

(五)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化储粮。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库存制度,鼓励、督促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活动,增强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探索建立重点粮食消费单位存粮制度,鼓励粮食消费者适度存粮,支持种粮农户储足口粮。

五、搞活粮食流通

(一)推进粮食物流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以临港型国际性粮食物流集散基地为龙头,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为依托,地方性粮食交易市场为基础的粮食物流节点建设,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积极发展散粮、成品粮集装化物流方式,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仓储物流体系建设。打造跨区域的粮食物流通道,发挥我省水运、海运优势,重点推进东北粮食物流中转基地建设,加快建设国际海运通道、“北粮南运”海运通道、江海联运通道和铁路散粮运输通道,实现省内铁路、公路、水路无缝对接。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建立粮食信息数据库,提升网上粮食交易平台功能,大力发展粮食电子商务,扩大政策性粮食网上交易,拓展省际间网上市场合作。

(二)巩固发展粮食产销合作。继续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与粮食主产区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加快推进东北粮源基地建设。推动粮食企业对外合作,提高粮食企业国际竞争力和掌握国际粮源的能力。对省内企业到粮食主产区投资建设加工仓储物流设施、建立粮源基地的,有关部门要在交通运输、信贷、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同时,支持粮食主产区骨干粮食企业到浙江建立营销网络,设立储加销基地;支持中央储备粮企业在浙江的建设发展。各地要因地制宜,制订实施省外粮食生产基地自产粮食补贴、粮食调运补贴等政策,稳定和拓展省外粮源。

(三)支持粮食企业做大做强。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大力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发展,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扶植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提高粮食集聚转化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粮食加工业,鼓励企业延伸粮食产业链,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着力打造粮食全产业链。有关部门要研究落实政策措施,积极帮助粮食加工转化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六、健全粮食应急体系建设

(一)完善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各地要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粮食需求数量,落实供需平衡措施,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稳定。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适当补偿原则,选择一批骨干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积极配合检验检疫等部门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配合海关等部门严厉打击粮食走私。

(二)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及时修订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加强粮食应急保供演练和培训,统筹考虑应急供应,健全应急供应网络,落实应急供应粮源,一旦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区域粮食供应。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点,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点,实现应急供应网点城乡全覆盖。杭州、宁波、温州市本级的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5天以上市场供应量,其他设区市本级要达到10天以上市场供应量,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当地粮食应急供应需要,进一步充实成品粮油储备。

(三)加强粮食监测预警。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粮情监测预警体系,完善粮食市场监测网络,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正确引导粮食生产和流通。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完善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充分运用农业气候卫星遥感监测技术,开展全省和省外主要调入粮源产区粮食产量预测工作。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四)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加强粮食流通监管体系建设,完善监管机制,依法依规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提升依法治粮能力与水平。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和服务、自律、协调、监督职能。健全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

七、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一)切实加强源头治理。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土壤受污染严重地区要采取耕地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等措施,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减少农业投入品使用。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推进秸秆、畜禽排泄物、农药包装等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

(二)加强粮食质量监测和追溯体系建设。健全省市县三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每个设区市应明确1家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辖区内公益性粮食质量检验工作,加强粮油质量检测监管,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支持区域粮食物流中心、重点粮油批发市场配备必要的质量检测设备,积极推广应用粮食库存识别代码和物联网等技术,加快建立粮食质量可追溯体系。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结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积极推进“放心粮油”进家庭、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

(三)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环保、农业、粮食、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从源头抓起,落实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

八、大力推进节粮减损

(一)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积极推进粮食文化建设,充分利用“世界粮食日”、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等时机,广泛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大力倡导“光盘行动”,杜绝粮食浪费。

(二)全面实施节粮减损。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降低粮食损耗。实施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减少粮食产后损失。指导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九、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细化落实粮食安全工作职责分工。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承担起本区域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经常研究粮食安全工作,协调粮食产销政策和相关资源力量,统筹抓好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等各项工作,确保粮食安全。各市、县(区、市)政府相关分管领导作为承担粮食安全相应职责的直接责任人,要认真履职,共同抓好粮食安全各项工作。

(二)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各地要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构队伍,充实人员力量,确保粮食安全各个环节、各项工作都有机构、人员负责。对已经合署办公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落实与粮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门内设机构、专职人员负责粮食业务工作。保持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同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体制不变,以确保粮食市场调控权责一致和人事权、事权、财权的统一。各级财政要不断加大支持力度,确保粮食安全所必需的经费,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

(三)严格监督考核。省政府与市政府、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层层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明确相关责任和要求。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本意见和有关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抓紧制订完善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报送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市县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内容之一,同时作为平安浙江建设、新农村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认真履行职责且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