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协助
开展中央储备粮专项检查试点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2015年09月29日 【字号:

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监督检查,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局决定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引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称“谈判供应商”)协助开展中央储备粮专项检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采购内容

谈判供应商接受国家粮食局委托,派员参加国家粮食局组织的检查组,协助开展中央储备粮专项检查工作。谈判供应商重点负责对被检查企业政策性粮油有关的账务进行专项审计检查,具体为:依据《会计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检查企业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以及资金往来、财政资金使用、银行台账、购销合同等材料,验证中央储备粮及其它政策性粮食购销存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检查库存粮食权属。检查结束后,向检查组提交专门报告及相关材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二、合格谈判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国家注册会计师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执业三年以上。

(二)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为内资企业。

(三)熟悉粮食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业务特点,掌握相关粮食库存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四)承担过国有企业财务检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事会监督检查审计、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等工作。承担过粮食企业特别是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审计检查任务的优先考虑。

(五)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或审计质量问题被相关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吊销有关执业许可证和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等行政处罚。

(六)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

三、获取谈判文件的方法和时间

谈判供应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10月8日前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或国家粮食局网站(http://www.chinagrain.gov.cn)免费下载谈判文件,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参加竞争性谈判的申请函。未经现场报名的,不接受提交谈判响应文件。

四、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请于2015年10月10日上午9:00前将自行密封的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到谈判地点。谈判响应文件一式七份(一正六副)。逾期提交的,不予接受。

五、谈判时间和地点

2015年10月10日上午9:00开始进行谈判,谈判地点为: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国家粮食局11楼会议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六、谈判供应商的确定

国家粮食局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相关规定,成立专门谈判小组,对合格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经综合评审后,确定成交的供应商。

联 系 人:薄传敏
  联系电话:63906839  63906840(FAX)
  电子邮件:jiancha1@chinagrain.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809房间

附件:竞争性谈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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