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一部粮食规章《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公布施行
2004年06月07日 【字号:
    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2004年5月24日安徽省人民省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5月30日王金山省长签署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施行。该《办法》分总则、省级储备粮的计划、省级储备粮的储存、省级储备粮的动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46条。 这是安徽省制定的第一部粮食规章,标志着地方粮食流通立法在安徽实现零的突破 。《办法》对省级储备粮管理作了如下规定: 
    关于省级储备粮的管理部门。该《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做好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工作。 
    关于省级储备粮的计划管理。该《办法》规定,储备粮应当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内容包括省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提出、批准及实施程序等。 
    关于省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该《办法》规定:一是实行承储企业审核制度。凡承担储存省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省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同意后,方可承担储存任务;二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省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统计、分析和报送省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三是严格省级储备粮的储存保管制度。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省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省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省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四是省级储备粮储存管理重大问题处理及报告制度。承储企业应当对省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五是省级储备粮轮换的具体要求。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省级储备粮的轮换。 
    关于省级储备粮的动用管理。该《办法》一是规定了动用省级储备粮的情形。即出现全省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以及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时才可以动用省级储备粮;二是规定了省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三是规定了省级储备粮的动用程序。动用省级储备粮,应当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同时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省人民政府有权直接决定动用省级储备粮。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该《办法》赋予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权,对省级储备粮管理违法行为有监督检查权、纠正处理权和行政制裁权。《办法》明确规定,承储企业违反规定,入库的省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以及对省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省级储备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或者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虚报、瞒报省级储备粮的数量,在省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省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省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霉变,将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省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的,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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