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同志: 您好!8月1日您在我局“局长信箱”咨询“地方政策性粮油监管”有关问题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条所称的“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适用所有性质的粮食。 二是《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企业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本条所称的“粮食经营企业”包含承储所有性质粮食的企业。 三是《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粮食经营企业按照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本企业所有粮食库存情况进行自查。本条规定要对本企业所有粮食库存情况进行检查,目的是通过检查核实不同性质粮油库存真实情况,是否存在以商品粮库存抵顶政策性粮食库存,以及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行为。 综上,承储政策性粮油的企业中粮权不属于地方人民政府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属于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范围。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感谢您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关心支持! 国家粮食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 |
来源:粮食和储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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